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校經濟合同行為,加強學校經濟合同管理,維護學校合法權益,防范合同風險,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江蘇省省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規(guī)范》《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采購與招標管理辦法(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內部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合同是指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其他平等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xié)議。
橫向科研課題所涉經濟合同請參照學校科技處發(fā)布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經濟合同訂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堅持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損害學校利益。依法訂立的經濟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條 學校的經濟合同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類負責,統(tǒng)一審核會簽的管理模式,對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爭議處理、終結和歸檔實行全過程管理。
凡涉及需由學校支付的經濟合同,在經濟合同起草前應落實資金來源,未落實資金來源的,任何單位均不得洽談、起草和訂立經濟合同。
凡需招投標的項目,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后,才能進入經濟合同簽訂程序。任何單位不得違反程序或超越學校授予權限擅自對外簽訂合同;任何單位不得將本應一次簽訂的合同拆分為多個合同簽訂。
第二章 經濟合同管理范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經濟合同包括: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工程、貸款、出版、出租出借、其他經濟往來等合同。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經濟合同不包括:雇傭、勞務、捐贈、贊助、合作、科研、教學等合同。
第七條 經濟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量;(5)價款;(6)質保期;(7)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8)違約責任;(9)解決爭議的方法;(10)開戶行、戶名、賬號;(11)簽訂合同的時間。
第三章 經濟合同管理主體及其職責
第八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學校經濟合同進行統(tǒng)一登記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學校經濟合同管理規(guī)章制度,加強經濟合同內部控制管理;
(二)組織開展經濟合同的審核會簽和復雜經濟合同簽署前的會商工作;
(三)負責“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與管理工作;
(四)負責學校經濟合同的建檔、歸檔管理工作;
(五)定期對經濟合同進行統(tǒng)計分析;
(六)負責指導職能部門的經濟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以及爭議糾紛處理等;
(七)檢查項目招投標履行情況,協(xié)調解決經濟合同管理中出現(xiàn)的問題;
(八)按照經濟合同約定審核收取或支付款項。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經濟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經濟合同的承辦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落實經濟合同項目經費,保證學校相關收入及時足額繳納;
(二)與經濟合同相對方協(xié)商,負責合同文本的起草和擬定;
(三)提交經濟合同審核會簽的材料,并由相關負責人在授權范圍內簽署經濟合同;
(四)全面履行經濟合同,并實施有效管控;
(五)根據(jù)經濟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或建議;
(六)組織經濟合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審議;
(七)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全過程相關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根據(jù)學校職責分工、經費渠道和相應決策履行管理職責。主要職責為:
(一)對項目實施單位經濟合同的擬訂加強指導和論證;
(二)參與經濟合同的審核會簽和復雜合同簽署前的會商工作;
(三)分類制定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并報學校計劃財務處審核和備案;
(四)對經濟合同的履行加強檢查指導;
(五)參與經濟合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審議。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負責對合同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內容、條款進行全面審查,提供意見或建議,必要時以書面的《法律意見書》形式出具,以確保學校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屬于一般情況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屬于較為復雜的情況,由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協(xié)同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進行會商;屬于重大經濟合同,報請校領導決策或授權處理。
第四章 經濟合同的審核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簽訂前,必須經審核會簽。
標的額在2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根據(jù)合同經費來源,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審核會簽。
標的額在2萬元(含)至30萬元以下的經濟合同,根據(jù)合同經費來源,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分管校領導審核會簽。
標的額在30萬元(含)以上的經濟合同,根據(jù)合同經費來源,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分管校領導、校長審核會簽。
標的額30萬元(含)以上及重大合同須送學校法律顧問審核。
審核會簽時,一般應由經辦人將相關材料上傳學校網上報銷平臺(經濟合同簽審),審核會簽人員分別提出審核意見;經辦人根據(jù)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后并打印“經濟合同簽審單”。沒有具體金額的經濟合同,應依據(jù)預估發(fā)生金額選擇相應審核會簽流程。經濟合同送審會簽時,由項目實施單位經辦人負責報送,不得由合同相對方人員代辦。
第十四條 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經濟合同,需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定。
(一)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二)合同履行期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
(三)涉及對外投資的;
(四)涉及外事的;
(五)其他對學校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核會簽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審核合同所涉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合同所涉標的物的規(guī)格、數(shù)量、技術參數(shù)等內容與采購的一致性,調查和驗證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主要合作條款明確、設定風險防范措施等內容。
(二)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標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內容、合同條款等是否合法、完整、明確、具體,文字表述是否無歧義等內容。
(三)計劃財務處負責審核招投標履行情況,合同支付條款是否符合學校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規(guī)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內容。
(四)分管校領導、校長負責對合同所涉項目的立項依據(jù)、辦理程序的規(guī)范性以及其他認為需要審核的內容進行審閱并簽署意見。
第五章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簽訂的一般工作程序:
(1)項目實施單位會同經濟合同相對方按要求擬定相應合同;(2)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合同條文;(3)合同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由法律顧問審查合同規(guī)范性;(4)經濟合同相對方簽字蓋章(合同專用章或公章);(5)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合同內容;(6)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文本的擬訂。項目實施單位應對經濟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履約能力、資信資質、委托代理權限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在規(guī)定期限內詢價比價、充分談判、共同協(xié)商,擬訂經濟合同文本,并要求其及時按相關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質保金。
對于影響重大、專業(yè)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經濟合同,應組織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yè)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經濟合同有國家和地方示范文本的,應直接采用示范文本。若屬于校內集中采購項目或委托采購項目的經濟合同,經濟合同實質性內容應與采購文件、成交供應商響應文件相一致。
第十八條 學校對外發(fā)生經濟行為,1萬元(含)以上的經濟業(yè)務必須簽訂書面經濟合同。用印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將擬訂好的經濟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一起提交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相關材料包括:
(一)無需招標的項目:經濟合同簽審單、合同文本(負責人簽字、相對方簽字蓋章)。
(二)需招標的項目:經濟合同簽審單、合同文本(按金額權限負責人或校領導簽字、代理公司騎縫章、相對方簽字蓋章)。
(三)學校作為收入方的項目:合同文本(相對方簽字蓋章),確定相對方的說明材料。
第十九條 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少于3份,項目實施單位、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應當各留存1份,經濟合同相對方1份(具體根據(jù)合同相對方的需求)。合同簽訂后,原則上不得再增加份數(shù)。留存經濟合同原件的單位和部門必須加強管理,特別在人員變動時,應當辦理合同檔案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條 經濟合同簽署的權限。合同標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法定代表人委托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簽署并簽訂授權委托函;合同標的金額在30萬元(含)至100萬元以下的,由學校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校領導簽署并簽訂授權委托函;合同標的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
無權或越權行為人所訂立的經濟合同為無效合同,且由該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經濟合同應在項目實施前簽訂,不予事后補簽。學校招標的項目,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簽訂合同。
第六章 經濟合同專用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以學校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都必須經規(guī)定流程審核后,方可使用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專用章,校內各部門行政公章一律不得用于對外簽訂經濟合同。
學校統(tǒng)一刻制合同專用章,由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管理,專人負責印章保管,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使用。未蓋經濟合同專用章的經濟合同,學校不予承認。單份合同文本兩頁以上的,必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在使用經濟合同專用章時,項目實施單位、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職責。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分類備案登記。
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對不符合用印手續(xù)的合同不予辦理用印。
第二十四條 合同經辦人員不得擅自攜帶經濟合同專用章外出簽訂合同,確需攜章外出簽訂合同的,應由印章保管人一同前往或另委托他人攜章前往。外出簽訂經濟合同,需攜帶加蓋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時,須經計劃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編號、回收,嚴防丟失。一旦出現(xiàn)遺失情況,經辦人應及時登報發(fā)布遺失聲明。
第二十五條 經校長或受校長委托的合同簽署代理人簽字并加蓋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專用章的經濟合同,是學校財務支付其相關款項的必要依據(jù)。否則,學校計劃財務處結算中心不得支付相應款項。
第六章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濟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
經濟合同生效后,項目實施單位、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督促簽訂合同的相對方認真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信譽。履行經濟合同時,涉及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額交財務;涉及支出的,由財務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使用現(xiàn)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合同履行的動態(tài)監(jiān)督,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包括簽約、交貨、驗收到結算及時跟蹤、管理,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風險或違約行為,要采取有效措施將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第二十八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guī)定的,一般應以貨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問題為準。
第七章 經濟合同的變更、終止與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經濟合同簽訂以后,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進行修改、變更、廢止。如因條件發(fā)生變化,確需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或終止的,應按本辦法重新履行合同審簽程序。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提出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應先送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再送分管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定,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建議的,學校應在接到合同相對方書面通知后,先送交學校法律顧問審核,再送分管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后提交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定,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復。
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程序經項目實施單位、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校領導等審核會簽人員同意方可。
第三十一條 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以及對標的物質量、數(shù)量等提出異議的,通知(或雙方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guī)定經審核后加蓋學校經濟合同專用章。
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三十二條 經濟合同履行中如發(fā)現(xiàn)對方違約,項目實施單位應會同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等按法律規(guī)定及時交涉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發(fā)生糾紛時,項目實施單位應會同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及時主動向分管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報告,及時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避免給學校造成損失。
第三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 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的有關部門收執(zhí),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zhí)行的了解、跟蹤或履行,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匯報。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zhí)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將相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監(jiān)督與問責
第三十五條 應簽訂而未簽訂或未及時簽訂經濟合同的,造成學校經濟或其他損失的,由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承擔相應損失和責任。
簽訂虛假經濟合同,或未經授權部門、個人私自簽訂經濟合同,造成經濟或其他損失的,學校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行政或經濟責任。
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招投標、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加強本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完整性、一致性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自覺接受校內外各級審計檢查,接受財政、監(jiān)察部門對經濟合同各環(huán)節(jié)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學校按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相關條款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蘇農院〔2023〕2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1: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簽審單
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經濟合同簽審單
(計劃財務處監(jiān)制)
項目實施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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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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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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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歸口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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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主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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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方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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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 |
¥ |
經辦人 |
|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人 審核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法律顧問 審核意見 (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 |
簽字: 年 月 日 |
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 審核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計劃財務處 審核意見 |
簽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領導 審核意見 (金額2萬元(含)以上的合同) |
簽字: 年 月 日 |
校長 審核意見 (金額30萬元(含)以上的合同) |
簽字: 年 月 日 |
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定時間及會議紀要編號 |
|
備案登記蓋章情況 (計劃財務處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 |
¨已備案登記 ¨合同已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
注意事項:1.表單中有“*”標示的是必填項;2.合同需相對方已蓋章、合同簽訂日期(具體到年月日)需完整填寫;3.重大經濟合同包括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履行期限超過5年(不含)、對外投資、涉外情況之一的;4.重大經濟合同須報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審定。
附件2:授權委托函
編號:
授 權 委 托 函
我單位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特授權委托該同志代表我單位履行合同簽署事宜。
被授權委托人相關信息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授權函有效期自合同簽署完畢止,被授權委托人無轉委托權。
特此委托。
單位名稱(蓋章):蘇州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
授權委托人簽字或簽章:
被授權委托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