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暫付款項管理規定
(2024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財務管理,防止國有資產被挪用及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減少壞賬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政府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暫付款是指因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學校暫時墊付或預付給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各種公用款項。學校原則上對持有公務卡的人員不再墊付境內因公出差的差旅費。
第三條 暫付款管理原則
(一)公款公用原則。暫付款只能用于與學校事業相關的公用性開支,不得公款私用。
(二)預算控制原則。暫付款金額必須在項目預算指標之內,對無預算、無資金來源的不予辦理。
(三)按時結算原則。暫付款管理一般應“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定期清理原則。計劃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暫付款的定期清理,嚴格控制暫付款的總額和占用時間,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責任共擔原則。學校對暫付款實行由借款人(經辦人)和審批人共同負責的經濟責任制。借款人對暫付款的使用、報銷、償還以及所借款項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負直接責任,經費審批人負相應的連帶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章 借款手續與審批
第四條 學校嚴格控制現金借款,各類公務活動一般實行對公轉賬、刷卡或第三方支付結算。
第五條 借款人辦理借款時,需通過網上報銷系統提交借款申請單,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審批人應認真審核借款用途及金額的真實性、合理性。
第六條 無經費支出預算或經費已經超支的項目,一律不得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七條 借款審批權限:2萬元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2萬元(含)至3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校領導審批;3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100萬元(含)以上的由分管校領導審批并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
第八條 離退休人員和學生原則上不得借款。若因突發事件,如學生生病、受傷等需緊急治療而向學院借款的,應由負責此項工作的學院在職在編教職工作為借款人。
第三章 報銷和還款規定
第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結清所借款項。若借款為現金,因故未使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還款手續。
第十條 預付設備和材料款等,在貨到驗收完畢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賬和還款手續。
第十一條 教職工因公出國(境)借款須提供《因公出國(境)人員審批表》《江蘇省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等相關資料,應在回國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賬和還款手續。
第十二條 年終前(一般為當年的12月20日前),各類暫付款均應辦理報賬或還款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賬者,借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經經費審批人簽字后送計劃財務處備案,否則計劃財務處有權拒絕當事人再次借款。
第十三條 借款人調出、辭職、讀研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到計劃財務處結清暫付款。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各部門應重視暫付款的管理,有責任和義務協助計劃財務處做好暫付款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計劃財務處應對暫付款及時進行清理催報,對超出結算期限的借款人應定期督促借款人辦理報銷還款,并將三個月以上未結清借款情況在學校網頁上公布。對未按照規定時間辦理暫付款報賬或還款手續,且又不提供書面說明者,應由借款人在其工資等收入中墊付借款金額。
第十六條 辦理離校或退休手續的人員,必須結清所借的款項。因故不能及時清結的,應通過計劃財務處向接辦人員移交。
第十七條 計劃財務處應從嚴控制借款額度,盡量減少資金占用。會計人員應于月末向本部門負責人報送當期的暫付款明細清單。
第十八條 對挪用公款或公借私用等行為,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審批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暫付款項管理規定》(蘇農院〔2016〕64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